藥監發文: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
發布時間: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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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網1月7日訊 藥監發文,藥店必須配執業藥師,且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并不得作為零售企業的許可依據和準入條件。
藥監發文,必須配執業藥師
1月4日,四川省藥監局發布了《關于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始落實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要求,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單體藥店和零售連鎖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下同)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單體藥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可設置過渡期,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其中,市(州)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原則上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盡快配備配齊執業藥師;鄉鎮及農村地區的現有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間,已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標準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同時,《通知》強調,在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按照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處方審核,作為其所屬門店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解決門店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無法銷售處方藥的問題。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并不得作為零售企業的許可依據和準入條件。
其實,自國家藥監局發布文件以來,多地對此都制定了新的配備政策。在此之前,山東、黑龍江、遼寧、寧夏等地相繼發文,開始執行差異化配備政策。
多地明確,查“掛證”執業藥師
此外,《通知》還指出,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的管理,對本地區按規定配備情況進行登記,建立信息檔案;要督促藥品零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制度;要加強對執業藥師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
其一,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
其二,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納入當地信用管理“黑名單”;“掛證”執業藥師信息要及時報省藥監局,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幾天前,江西省藥監局發布了“關于撤銷曾某某等2名執業藥師證書的公告 ”(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經贛州、新余市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發現贛州市曾某某等2名執業藥師存在“掛證”行為,現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書,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注冊系統,三年內不予注冊。
公告明確,請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場監管部門,樟樹藥監局繼續加大對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上報省局進行公告,對存在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藥品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去年12月,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市場局發布通知稱,將從2020年12月2日—2021年4月1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執業藥師“掛證”行為集中整治。
同月,山西忻州市要求,各縣(市、區)局要進一步加大對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查實“掛證”執業藥師和存在“掛證”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要監督注銷業藥師注冊證書,責令企業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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